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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31   点击量:   作者:   来源:招投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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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财办采【2020】7号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在近3年财政部对全国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中,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与先进省份尚有差距。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釆购信息发布平台建设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是财政部依法指定的、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备案的唯一全国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陕西分网即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是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有机组成部分, 是依法确定的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开。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做好陕西政府采购网的升级改造和安全防护,确保数据安全和运行稳定,改进栏目设置,完善信息发布和查询使用功能。建立健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二、落实政府釆购信息公开主体责任

(一)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的时间、内容等要求,及时完整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

(二)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信息公开责任。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各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政府采购意向、采购合同和验收结果等信息。

三、及时完整发布政府釆购信息

(一)及时准确发布采购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严格执行有关时限的规定,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法定时间公开采购公告、结果公告等采购信息。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的时限要求,确保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公示,落实好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

(二)全面完整公开采购信息。要按照全流程信息公开的要求发布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容要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完整涵盖各个采购环节的全部信息公开要素。加强关键环节的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尤其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合同等采购信息的公开。

四、加强政府釆购信息公开内控管理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嵌入内控管理环节,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政府采购信息实行权限管理和留痕管理,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的,应对公告内容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级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严格履职,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实现从采购预算、采购过程到采购结果的全过程公开,做到阳光采购。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预算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内控制度管理,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各个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审核发布机制。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及时、完整、准确公开各类政府采购信息。

(三)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各市(区)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列入年度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对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的核查和动态监管,重点加强对单一来源公示、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等信息的比对,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省财政厅将建立考核机制,定期对省级预算单位、各市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进行通报。

陕西省财政厅

2020年6月24日